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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三亚市公安局近日就三亚揭瑞瑞彩海景酒店网站诈骗案件发布公告,表示已成功侦破此案。该案件被控犯有利用互联网虚拟实体冒充酒店销售房间、存在性质上犯罪的行为,累计涉嫌诈骗经济损失金额超千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959180元。根据查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王恒违法所得人民币为4959180元。王恒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以能低价买到"改革开放40周年金银纪念币""熊猫金币""港珠澳大桥纪念银币""人民币发行70周年公斤银"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先后向其订购各种纪念币。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恒违法所得人民币4959180元,发还各被害人。
上海70岁的周先生在九年时间里给中介陈某指定的账户中先后支付了1050万元的房款。结果发现,自己花了一千多万的房子到最后竟然还不属于自己,周先生掉入了中介陈某挖好的诈骗陷阱里了。房屋中介陈某利用人们对房屋交易流程不熟悉设计了一个骗局,一人分饰两个人角色,把上千万的房款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2022年8月份,胡先生来到了父亲过户给自己的房子里,发现房子里面竟然正在装修,但胡先生一直都没有在这里居住过更没有找人来装修,胡先生便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经过初步的调查后,发现这处房子的确是胡先生的父亲过户给胡先生的,而且房产证等所有证件都齐全。民警找到周先生,周先生解释说自己是从胡先生父亲手里买过来的,一共支付了1050万元,不过房子还没有过户。
胡先生否认卖掉了这处房产,而周先生坚持说自己有购房协议和付款记录。民警看着双方各执一词,便从房产信息着手开始调查。这所房子的房主的确是胡先生,产权清晰。民警深入调查后发现了端倪,而房屋中介的陈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胡先生的父亲曾经是想过要卖掉这处房子,当时委托给了房屋中介陈某。周某有买房的意向,就给胡先生的父亲交了两万元的定金,但后来胡先生的父亲再也没有收到过任何钱款,胡先生便以为周某单方便毁约了。
原来,这一切都是陈某从中捣鬼,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找到了周某,周某对二手房屋过户不熟悉,陈某便以原价留住房源为由让周某追加定金。陈某担心周某怀疑,便利用自己刚离婚的材料伪造了一份自己妻子王某跟胡先生父亲离婚的材料,连相应的材料,房产证、房屋产权人变更等都是伪造的,之后再利用陈某前妻王女士的银行卡收取周某的购房首付款。之后便是各种聊天、房产证等虚假材料骗取周某的信任,周某便一直给陈某打剩余的房款。目前警方已经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准备证据,诉诸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欺骗签下合同的,有权撤销合同。此外,签合同前要仔细核对购房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付款。
扩展资料:
东方市某开发商偷梁换柱骗取候鸟老人购房。
【案情】
2015年3月3日,杨某与东方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杨某按要求先行支付全部房款18万元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认购的房屋为A2栋2层210号房”。然而,东方某公司此前出具《收款收据》注明的是“收到付款人杨某A2-211房款”。
3月5日,杨某报警称“因买房被诈骗18万元”。因协商未果,杨某以东方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8万元并要求赔偿违约金2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以杨某在签订协议时不仔细核对房屋信息就签字、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看房时,东方某公司工作人员在A2栋11户型图上写明物业水电等费用后交给杨某。杨某当天交款18万元后,该公司给其开具211房款收据,足以证明杨某看的和要买的是211房,不是210房。但211房之前已出售给他人,东方某公司在向杨某介绍商品及收取房款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杨某要求退款时遭到拒绝,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了210房购房合同。杨某报警的行为足以证明购买210房违背其真实意愿,杨某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在购买210房的合同上签名,杨某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在一审、二审期间,杨某明确表示“要求退款”,就是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一:百度百科--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二:凤凰网--东方市某开发商偷梁换柱骗取候鸟老人购房
被害人被骗钱款由诈骗人退还;在法院执行后可以收到退回的欠款。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诈骗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高息为诱饵借钱不还就属于诈骗。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借款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亚周功协案件预计去明年也就是2023年7月3日开庭。在三亚第一人民高级法院开庭。三亚周功协案件作为三亚当时比较突出的案件,很受三亚当地人的关注。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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